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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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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5-0002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发 文 字 号 :
津商岸服〔2025〕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商贸口岸\口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

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海关总署、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安排和优化口岸开放布局的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 ?天津海关

????????????????????????????????????????????2025年6月2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口岸服务处 吕宏伟;联系电话:022-6308572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口岸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先行先试海关总署、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门(单位)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我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供给

1.优化出口锂电池检验监管模式。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出口锂电池检验监管模式,通过快速验放等手段,压缩锂电池包装使用鉴定检验用时。(责任单位:天津海关)依托港口设施作业条件,为锂电池危险货物集装箱出口作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港口服务。(责任单位:天津港集团)

2.探索“药食同源”进口商品便利通关措施。实行“药食同源”商品分类管理措施,对于企业申报为食品用途的,按照进口食品实施监管(免于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对于企业申报为药用用途的,按照进口药材实施监管。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分别按照食品和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相关要求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油品储罐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叠加试点。积极推广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两仓功能叠加”政策,支持有需求的企业申请“两仓功能叠加”业务,降低企业仓储成本。(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4.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检测业务。积极争取商务部等部门明确保税检测业务政策要求,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和企业探索汽车等出口商品的故障零部件返回综合保税区开展检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海关、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扩大进口机动车“两证合一”试点应用。持续做好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两证合一”扩大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天津海关)企业、群众申请进口机动车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快速审查和留存申请人提交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凭证,便利企业、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上牌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优化国际邮轮供船服务。支持企业根据需要对供应邮轮物资可采用邮轮直供方式供船,提升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交通运输委、东疆综保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优化药品进口管理模式。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前移检验服务端口,主动融入经开区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进一步加强药品检验检测能力,优化服务流程,缩短检验周期,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检验服务。(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二、进一步促进物流畅通

8.深化沿海内陆沿边地区多式联运进出境协同。深化港口、铁路与航运企业合作,联手开展集装箱多式联运“一单制”运输服务,促进物流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国铁北京局集团天津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海铁联运业务保障推广,应用“港场直通”作业模式,提升铁路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9.深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天津与新疆(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内蒙(二连浩特、满洲里)等沿边口岸对接合作,更好发挥天津港“一带一路”海陆交汇点和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作用,服务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巩固中蒙俄班列发运优势地位,结合需求推进中亚班列稳定开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国铁北京局集团天津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进一步支持跨境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发展。推动建设天津-石家庄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编制天津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方案,推动天津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东疆综保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扩能改造,建设运营第二线束线路,增加日均装车能力,提升班列发运能力。(责任单位:国铁北京局集团天津办事处)推广应用“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提升铁路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11.支持“空中丝绸之路”发展。支持“空空中转”“空陆联运”“空铁联运”等多式联运业务发展。强化空运货物物流保障能力,服务企业开展“机坪直提”作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企业保税维修业务运行,促进天津保税维修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天津海关)鼓励冷链企业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和“脱核链贷”等新型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支持特色冷链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

12.推进航空口岸“空侧直通”监管。推动开展由国内通过空运转至航空口岸出境的货物,在空侧直接由国内区域转至国际区域操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

13.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加大跨境电商资金支持力度,新增产业带发展、示范园区建设、合规性服务等支持方向,引导企业利用跨境电商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推进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海关9610监管模式)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应用,依企业需求做好9610跨关区退货相关通关保障。(责任单位:天津海关)按照“分类推送”原则,对全市出口海外仓企业实现“点对点”辅导服务。通过新电子税务局、短信等渠道,向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分别推送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销”政策信息、政策口径和操作路径等内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4.支持带电货物航空运输。在符合规章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天津机场简化带电货物航空运输安检,推进安检机构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等要求,给予特敏类货物(包括化妆品类、带电类和带磁类货物)便利化安检措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促进贸易数字化。以电子提单、进口集装箱港口电子放货为重点,持续开展电子提单应用,鼓励船公司和港口企业等在更大范围开展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无纸化换单,推动航运贸易数字化扩围上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相关船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简化跨境电商出口单证申报手续,规范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电子信息传输管理。(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四、进一步推进互联互通

16.深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深化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拓展京津冀协同服务专区功能,推动相关部门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海事、海关、边检执法协作,稳步扩大联合登临检查覆盖范围,提升国际航行船舶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海事局、天津边检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海关总署工作部署,开展检验检疫电子证书联网核查工作,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实施联网核查。(责任单位:天津海关)持续丰富“单一窗口”边检管理服务功能,推动来津船员换班、行政许可办理纳入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责任单位:天津边检总站)

五、进一步促进降本增效

17.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联合激励。继续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对优质企业给予优先信用培育服务。(责任单位:天津海关)持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承保力度,优化理赔服务,扩大融资增信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国信保天津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进一步优化港口物流服务。持续抓好天津港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及流程落实,鼓励港口经营企业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组织有效、流程透明的时间预期,提高货物进出港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延长天津港外贸集装箱航线的集港窗口时长,便利货主企业合理安排物流作业。(责任单位:天津港集团)

19.便利国际贸易和商务人员往来。按照外交部政策安排,结合天津实际,为邀请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来华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外办)对急需来津从事商贸合作、访问交流、探望亲属及处理私人事务等非外交、公务活动的外籍人员,来不及在境外办妥签证的,口岸签证机关可凭其提供的有效邀请函件等相关材料为其签发口岸签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外方人员,可凭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换发2年以内有效的商贸类签证或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其随行配偶和家属可办理入境次数和停留期一致的私人事务签证或居留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加强各类免签政策的组合应用,依法依规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提供出入境便利,吸引更多国际商贸人员“想来即来、想留能留”。(责任单位:天津边检总站)

20.协同推动降低跨境物流全流程综合成本。动态调整《天津港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的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海事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进出口环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包括口岸收费在内的进出口各中间环节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京冀海关加强口岸监管协作,服务企业享受进口货物快速提箱和出口货物及时出运作业便利。(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日报日批服务承诺,实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便利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责任单位:天津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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