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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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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煤炭堆场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3-0006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流通函〔2023〕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商贸口岸\内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煤炭堆场

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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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26号),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查处违法售卖、运输煤炭行为,严格规范煤炭堆场经营秩序,现就开展2023年度煤炭堆场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时间

2023年11月13日至17日,由各区自行组织排查治理。

2023年11月21日至24日,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二、排查治理范围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州区、宁河区等10个区。

三、排查治理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符合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擅自设置的煤炭堆场(自用外储库除外)。

(二)对辖区内擅自设置煤炭堆场的治理情况。

(三)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的制度建设、台账记录、苫盖抑尘等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区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实施本辖区的排查治理工作。

(二)对擅自设置的煤炭堆场要限期清除存煤。

(三)对违规经营者(企业)要依法处理。

(四)对规划内煤炭堆场控尘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五)各区要形成排查治理清单,连同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加盖公章)务必于11月20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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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煤炭堆场排查治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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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 ???????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陆向东;联系电话:022-58665530;

??????????邮箱地址:liutongchu@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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