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01-31 17:2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

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1226


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

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对境外已上市医疗器械来津上市注册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快境外医疗器械在本市上市进程。(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的紧缺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为合作院校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接收合作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和教师岗位实践。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人才与院校人才双向流动,校企共建高水平师资队伍和人才团队。(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先试力度,推动条件成熟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示范园区纳入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基地。(市商务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支持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申请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通过知识产权单独或与其他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市相关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业务试点政策。进一步放宽以投资为主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范围,允许投资不良资产、地产、私募不动产基金等领域。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包括但不限于其母公司的境外业务关联方开发离岸贸易等新兴贸易业态。(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和制造业转移发展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着力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鼓励本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合作共建,引导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与结对地区加强合作。(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外资项目专班作用,完善与国家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市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数据库,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制定产业用地要素供给菜单,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用地选择。将市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纳入年度环评服务保障重点项目清单,提前介入,精准服务。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网办”范围。推行工业项目“一地一码”,运用“土地码”整合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业务链条,加快项目落地。(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开展绿色电力碳排放核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落实首购订购等措施要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待遇。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加强监督评价,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提起质疑和投诉,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市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落实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等工作。积极推荐符合条件单位参加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在制定各类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退出、要素自由流动、产品供给服务等方面平等对待。(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建设。开展全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集中清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三级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构,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投资争端。(市商务局牵头,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海河净网·亲清护企”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坚决打击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属地网站平台涉外商投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指导、协助在津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网络侵权举报。(市委网信办负责)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编定专利行政保护基层实务指南和专利行政保护案例汇编,提高专利行政保护能力。(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展会主办方按要求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投诉点,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快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强现场执法。(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加强部门间沟通,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市医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涉外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查办违法线索,持续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健全涉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落实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办法,对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进行督办,依法加快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办理速度,促进案件办理质效提升。(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市公安局负责)拓展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应用领域,在交通出行、住房、金融、医疗、工作、学习等方面可享有相应待遇。(市委人才办、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完善设施建设,在外商投资企业高管外籍子女就学方面给予便利。(市教委负责)

(十四)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广泛开展政策宣讲,提供便捷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属地数据处理者落实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规定,高质高效推进本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探索推进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机制创新,降低企业数据出境合规成本,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市委网信办牵头)

(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推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商务、水务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市司法局牵头)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嵌入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动态调整天津市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质量监管领域的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落实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分类分级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实施市、区两级分级执法;将企业划分为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两个类别实施分类执法,对重点企业全覆盖执法,一般企业“双随机”抽查。(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实施天津市外资企业圆桌会制度,进一步畅通政府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协会常态化沟通交流渠道。推广使用外资企业问题诉求收集办理系统,拓展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反映问题渠道。(市商务局牵头)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市重点外资项目专班和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协同联动,构建全链条、全周期、立体化项目服务机制,及时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推动实现京津冀“跨省通办”、就近出证。(市贸促会负责)推广网上申报、自助打印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天津海关负责)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用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等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推动政策资金直达快兑,进一步优化申报审核流程,加快资金兑现进度。(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各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鼓励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参与市场化双币种基金,引导带动基金管理人将外资项目引入天津。(各基金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积极宣传、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办税渠道,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市税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一对一”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实现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减免税货物提供商品归类指导服务,缩短企业归类预裁定办理时限。(天津海关负责)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天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符合《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各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一)健全引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用好“投资中国”品牌,紧盯世界500强企业,聚焦欧美日韩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利用世界智能大会、夏季达沃斯论坛等重大活动平台,组织开展双边会谈和投资促进活动。选聘市级招商顾问大使,明确管理考核激励方式和标准,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服务全市外资招商工作。推动市级外资招商智库建设,为招商引资提供专业化智力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发挥新津经贸理事会双边合作机制作用,持续深化新加坡和天津经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市商务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用好外部渠道资源,加大对社会化招商激励力度,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为本市贸促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参展、开展经贸活动的必要出国(境)团组开辟绿色通道。强化商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境需求保障力度,推动增加定期航线、航班。(市商务局、市外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服务市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的来华人员,可容缺受理受邀外国人来华申请。实施新版《天津市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指南》,进一步简化申办材料,优化初审流程。(市外办负责)

(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建立境外招商促进机制,支持本市有条件的区派员驻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常态化联系,制定本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政策指引,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市商务局、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依据外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区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考核评价,在注重规模、质量基础上,突出实际效益,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将外资招商财政效益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鼓励全市各区、各开发区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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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

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1226


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

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对境外已上市医疗器械来津上市注册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快境外医疗器械在本市上市进程。(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的紧缺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为合作院校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接收合作院校学生开展实习实训和教师岗位实践。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人才与院校人才双向流动,校企共建高水平师资队伍和人才团队。(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先试力度,推动条件成熟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示范园区纳入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基地。(市商务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支持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申请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通过知识产权单独或与其他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市相关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业务试点政策。进一步放宽以投资为主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范围,允许投资不良资产、地产、私募不动产基金等领域。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包括但不限于其母公司的境外业务关联方开发离岸贸易等新兴贸易业态。(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和制造业转移发展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着力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鼓励本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合作共建,引导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与结对地区加强合作。(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外资项目专班作用,完善与国家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市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数据库,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制定产业用地要素供给菜单,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用地选择。将市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纳入年度环评服务保障重点项目清单,提前介入,精准服务。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网办”范围。推行工业项目“一地一码”,运用“土地码”整合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业务链条,加快项目落地。(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开展绿色电力碳排放核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落实首购订购等措施要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待遇。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加强监督评价,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提起质疑和投诉,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市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落实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等工作。积极推荐符合条件单位参加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在制定各类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退出、要素自由流动、产品供给服务等方面平等对待。(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建设。开展全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集中清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三级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构,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投资争端。(市商务局牵头,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海河净网·亲清护企”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坚决打击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属地网站平台涉外商投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指导、协助在津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网络侵权举报。(市委网信办负责)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编定专利行政保护基层实务指南和专利行政保护案例汇编,提高专利行政保护能力。(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展会主办方按要求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投诉点,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快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强现场执法。(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加强部门间沟通,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市医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涉外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查办违法线索,持续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健全涉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落实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办法,对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进行督办,依法加快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办理速度,促进案件办理质效提升。(市市场监管委牵头)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市公安局负责)拓展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应用领域,在交通出行、住房、金融、医疗、工作、学习等方面可享有相应待遇。(市委人才办、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完善设施建设,在外商投资企业高管外籍子女就学方面给予便利。(市教委负责)

(十四)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广泛开展政策宣讲,提供便捷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属地数据处理者落实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规定,高质高效推进本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探索推进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机制创新,降低企业数据出境合规成本,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市委网信办牵头)

(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推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商务、水务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市司法局牵头)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嵌入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动态调整天津市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质量监管领域的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落实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分类分级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实施市、区两级分级执法;将企业划分为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两个类别实施分类执法,对重点企业全覆盖执法,一般企业“双随机”抽查。(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实施天津市外资企业圆桌会制度,进一步畅通政府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协会常态化沟通交流渠道。推广使用外资企业问题诉求收集办理系统,拓展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反映问题渠道。(市商务局牵头)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市重点外资项目专班和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协同联动,构建全链条、全周期、立体化项目服务机制,及时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推动实现京津冀“跨省通办”、就近出证。(市贸促会负责)推广网上申报、自助打印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天津海关负责)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用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等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推动政策资金直达快兑,进一步优化申报审核流程,加快资金兑现进度。(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各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鼓励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参与市场化双币种基金,引导带动基金管理人将外资项目引入天津。(各基金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积极宣传、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办税渠道,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市税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一对一”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实现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减免税货物提供商品归类指导服务,缩短企业归类预裁定办理时限。(天津海关负责)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天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符合《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各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一)健全引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用好“投资中国”品牌,紧盯世界500强企业,聚焦欧美日韩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利用世界智能大会、夏季达沃斯论坛等重大活动平台,组织开展双边会谈和投资促进活动。选聘市级招商顾问大使,明确管理考核激励方式和标准,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服务全市外资招商工作。推动市级外资招商智库建设,为招商引资提供专业化智力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发挥新津经贸理事会双边合作机制作用,持续深化新加坡和天津经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市商务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用好外部渠道资源,加大对社会化招商激励力度,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为本市贸促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参展、开展经贸活动的必要出国(境)团组开辟绿色通道。强化商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境需求保障力度,推动增加定期航线、航班。(市商务局、市外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服务市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的来华人员,可容缺受理受邀外国人来华申请。实施新版《天津市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指南》,进一步简化申办材料,优化初审流程。(市外办负责)

(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建立境外招商促进机制,支持本市有条件的区派员驻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常态化联系,制定本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政策指引,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市商务局、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依据外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区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考核评价,在注重规模、质量基础上,突出实际效益,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将外资招商财政效益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鼓励全市各区、各开发区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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