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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商务委法规处 【2016-09-0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检查、行政监察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构编制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责清单管理机制。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组成。  
  机构编制部门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的综合协调、动态调整及向社会公布等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类职权的审核、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有关行政职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审核工作。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及其调整的意见,具体实施本机构权责清单。  
    第五条 绩效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对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工作。  
  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对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 权责清单由职权目录和职权信息表组成。  
职权目录包括职责和行政职权。职责是指部门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有关职责,行政职权是指部门直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  
  职权信息表由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运行流程图等要素组成。  
    第七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职权设定依据一般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部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以下统称法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授权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被授权单位权责清单,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委托单位权责清单。  
    第八条 下列职权不列入权责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抽象管理职权;  
  (二)人事任免等部门内部管理职权;  
  (三)行政复议、加处罚款、申投诉处理等政府部门共性职权;  
  (四)其他不应列入的事项。  
    第九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修改等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增加:  
  (一)根据法定依据的规定应当增加的;  
  (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职权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取消:  
  (一)根据法定依据的规定应当取消的;  
  (二)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修改:  
  (一)根据法定依据的规定应当修改的;  
  (二)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  
  (三)机构设置调整或部门职责修改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职权的增加、取消,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权责清单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经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行政职权编码、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运行流程图等要素的修改,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修改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权责清单应当调整而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未按要求提出调整意见的,机构编制部门或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第十四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依规进行。未经批准,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不得擅自调整本机构权责清单。  
    第十五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不得随意扩大权力或者减少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职权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投诉或举报。  
  机构编制部门、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吸收采纳合理内容。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政府督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管理部门应当将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纳入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绩效考核内容。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擅自增加行政职权,自行更改行政职权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不按规定时限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府督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