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2024年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销售单位须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
公告
为做好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天津市商务局拟定了《2024年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销售单位须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征求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至7日。请于11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22-63085420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天津市商务局流通处
草案正文
2024年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
销售单位须知(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补贴对象。本次补贴活动的对象为天津市域范围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条 ?补贴范围。对本市个人消费者交回2024年11月1日前已经公安部门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废旧电动自行车(废旧电动自行车必须为整车,包含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并在天津市辖区内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的销售单位购买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交售已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上牌的废旧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电动自行车的为同一人。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交回个人名下废旧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一次性600元补贴,对其他情形交旧购新的个人消费者给予一次性500元补贴。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残值不计算在补贴内。
第四条 ?旧车回收。个人消费者须携带身份证前往公安窗口(派出所)办理废旧电动自行车车牌注销并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业务类型:填写注销登记)。而后在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承办平台(以下简称:活动承办平台),填写交售的废旧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申请表》,在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的销售单位交售废旧电动自行车,经销售单位核对查验《申请表》、实车以及个人消费者在平台填写的废旧电动自行车有关信息无误,协商同意废旧电动自行车残值,完成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交易,并签署同意报废协议后,由销售单位通过活动承办平台开具电子《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
销售单位在接收个人消费者交售的废旧电动自行车整车后,按照“一日一清”的原则,将整车交投给上门回收的整车回收拆解企业,严禁将其交投给其他回收企业。
第四条 ?补贴发放。个人消费者在销售单位交售废旧电动自行车完毕后,即获取补贴电动自行车资格。个人消费者购置新车时,出具《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在支付环节享受立减补贴。销售单位要按照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全额电子发票。相关交易活动及信息采集均应在活动承办平台内操作,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补贴资金由销售单位向消费者先行支付。按要求完成相关票证上传且经审核无误的,活动承办平台将补贴款拨付给销售单位。补贴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周时间。
第五条 ?开具发票。活动中每辆补贴电动自行车应单独下单、支付和开票。做到“一辆车、一订单、一次付、一张票”。活动中每辆补贴电动自行车按照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全额电子发票。发票中信息包含:个人消费者姓名、新电动自行车的品牌、规格型号、蓄电池种类(锂离子蓄电池或铅酸蓄电池)、销售价格、享受的政府补贴金额。
第六条 ?销售台账。销售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销存账目清晰。要建立活动销售台账,主动接受监督核查。台账要详细记录活动中销售的每辆电动自行车的品牌、规格型号、车架号、电机号、蓄电池号、蓄电池种类(锂离子蓄电池或铅酸蓄电池)、销售价格、支付路径、支付金额、补贴金额等信息。活动中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要留存电子发票备查。
第七条 ?退货退款。个人消费者在购买补贴新电动自行车后退货的,废旧电动自行车因已在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且本人签署了同意报废协议,不再退回。经销售单位同意,对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可予退货。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退货的,销售单位要按照消费者立减后的实付金额以原路返回方式进行退款。未向活动承办单位申请并取得同意,严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退款。销售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退商品的补贴款归还至补贴活动承办平台资金账户。
第八条 ?商品报备。销售单位应主动与活动承办平台对接,做好参加活动商品的报备工作。对因活动商品报备不准确造成的补贴资金损失,由当事销售单位承担并追究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当事销售单位承担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活动宣传。参加活动的销售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含有“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商品”、“享受政府补贴”等内容的宣传海报。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销售单位对在活动参与过程中获取的政府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活动中获取的消费者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要主动识别和防范骗补、套补等风险隐患和行为。积极配合政府相关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票证、台账和相关信息数据。自觉接受相关检查和审计。要做好补贴活动政策宣传。及时妥善处理好消费者咨询和投诉。销售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参与以旧换新补贴的车型销售价格不高于政策实施前一个月同款商品的最低成交价格。销售单位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整治工作针对销售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具备废旧电动自行车整车收购能力以及短暂存放能力,要建立完整清晰的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台账。销售单位须与市商务局指定的整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废旧电动自行车整车回收合作业务,双方应交售价格应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销售单位在活动过程中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工作要求、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因自身原因造成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商务局有权暂停、终止其活动参与资格,责令赔偿相关损失,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次活动自2024年11月? 日? 时起实施。活动实行资金总量控制,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即止,最晚于2024年12月31日24时结束。
第十四条 ?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市商务局所有。
背景介绍
为做好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天津市商务局拟定了《2024年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销售单位须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对《2024年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销售单位须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在公示期内(2024年11月5日至11月7日)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